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步伐的通知 青政办〔2022〕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 《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步伐》已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集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增强对招标投标运动的监督治理,建立公正、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运动投诉处理步伐》(国家生长革新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等有关执法、规则和规章的划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步伐。
? ?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及其处理,适用本步伐。
? ?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运动不切合执法、规则和规章划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投诉。
? ? 第四条??各级生长革新、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自然资源、生态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广播电视、医疗包管、能源、铁路、民航、政务效劳监管等行政监督部分,依照国务院、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受理招标投标投诉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一)省生长革新委卖力受理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分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省生长革新委,省生长革新委不再受理。
(二)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监督部分卖力受理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三)国有资产监督治理部分卖力受理国有产权交易运动以及其他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部分行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四)自然资源行政监督部分卖力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整治、矿业权出让转让以及其他由自然资源部分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五)生态情况行政监督部分卖力受理由生态情况部分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分卖力受理种种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七)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分卖力受理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由交通运输部分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八)水利行政监督部分凭据治理权限,卖力受理防洪、浇灌排涝、水土坚持、水利枢纽及其隶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水利部分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九)农业农村行政监督部分卖力受理农业、农村工程等和农业、农村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十)商务行政监督部分卖力受理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十一)卫生健康行政监督部分卖力受理由卫生健康部分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十二)林业和草原行政监督部分卖力受理林业、草原工程等和林业、草原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十三)广播电视行政监督部分卖力受理广播电视的项目招标运动的投诉,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十四)医疗包管行政监督部分卖力受理药品、医用耗材以及由医疗包管部分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十五)能源行政监督部分卖力受理能源项目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十六)铁路行政监督部分卖力受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十七)民航行政监督部分卖力受理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十八)政务效劳监管部分卖力受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无明确行政监督部分项目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十九)公安机关卖力视察处理行政监督部分移送的在招标投标运动中涉嫌勾通投标、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犯法行为。
(二十)纪检监察机关卖力受理反应招标投标运动中党组织、党员以及监察工具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法问题的检举控告。
? ?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务效劳监督治理局是本级招标投标运动的综合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综合监管机构),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运动的监督检查。
? ? 第六条??综合监管机构主要卖力受理以下投诉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保存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列入《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未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
(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保存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和交易平台运营效劳机构等泄露保密信息的;
(五)招标投标运动投诉处理行政监督部分不明确的。
? ? 第七条??综合监管机构发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保存违反执法、规则和规章划定的,一经发明实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转行业行政监督部分依法处理。
? ? 第八条??综合监管机构和行业行政监督部分在处理投诉历程中,应当相互协助和配合;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
? ? 第九条??行政监督部分在处理投诉以及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运动时,发明党员干部、监察工具保存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实时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并移送问题线索。
第二章??投诉及其受理
? ? 第十条??行政监督部分应当确定本部分内部卖力受理投诉的机构,并将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点等信息通过“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以及本部分网站等多渠道向社会果真。
? ? 第十一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对下列内容进行投诉。
(一)招标人在招标通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设置保存明显歧视性划定,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保存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加入投标情形的;
(二)招标人未按国务院生长革新部分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分制定的标准文本体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
(三)招标人未按划定的方法、时间宣布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的;
(四)招标人未按执法、规则和招标文件划定确定中标人的;
(五)招标人、招标署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运动中保存泄露标底、投标人信息、中标候选人比选推荐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信息资料的;
(六)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增设条件或者无故拒绝签订条约的;
(七)投标人弄虚作假投标的;
(八)投标人相互勾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勾通投标的;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凭据招标文件划定的评标步伐和标准评标或者保存其他评标不公正行为的;
(十一)治理部分事情人员和招标人、招标署理机构有暗箱操作行为的;
(十二)保存其它违反执法、规则和规章的情形,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
? ? 第十二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须要的证明质料,并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点以及有效联系方法;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点以及有效联系方法;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以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质料;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划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质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卖力人或者投诉人自己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 第十三条??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署理人治理投诉事务。署理人治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分。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署理权限和事项。
? ? 第十四条??行政监督部分收到属于下级部分受理的投诉,可以书面转交下级部分治理,并将投诉质料一并转交。
? ? 第十五条??行政监督部分收到投诉书后,应在三个事情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下列决定:
(一)切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关于切合受理条件,但缺少须要质料的,行政监督部分应当一次性见告需要增补的质料。按要求补正质料的,以重新递交投诉质料的日期为投诉申请日期,未按要求补正质料的,视为放弃申请投诉;
(二)切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分受理的,书面见告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分提出投诉;
(三)不切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理由书面见告投诉人。
?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运动的加入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法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凌驾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来由置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执规律则划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投诉处理
? ? 第十七条??行政监督部分卖力投诉处理的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卖力人;
(二)在近三年内自己一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当高级治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 ? 第十八条??行政监督部分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视察、核实有关情况。
? ? 第十九条??行政监督部分视察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视察人签字确认。
在投诉处理历程中,行政监督部分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须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 ? 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分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视察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须要时,行政监督部分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运动。
对行政监督部分依法进行的视察,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确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以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 ? 第二十一条??行政监督部分卖力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划定,关于在投诉处理历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 第二十二条??行政监督部分在处理投诉历程中,不得向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收取任何用度。
? ? 第二十三条??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分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禁绝撤回,并继续视察直至作来由置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历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 ? 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部分应当凭据视察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凭据下列划定做来由置决定:
(一)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运动确实保存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执法、规则和规章作来由置决定;
(二)投诉缺乏事实凭据或者执法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质料或者以不法手段取得证明质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三)在投诉处理中发明保存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分职权规模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分职权规模的,应移交相关部分处理。
? ? 第二十五条??行政监督部分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事情日内,对投诉事项做来由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确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盘算在内。
? ? 第二十六条??投诉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点;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以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以及请求;
(四)视察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分的处理意见以及依据。
? ? 第二十七条??上级行政监督部分交办的投诉案件,下级行政监督部分应当在视察处理完毕后,将视察处理结果报上级行政监督部分。
? ? 第二十八条??行政监督部分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生存和治理事情,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分的投诉处理决定不平或者行政监督部分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责任追究
? ? 第三十条??行政监督部分事情人员在处理投诉历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攻击抨击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三十一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质料或者以不法手段取得证明质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各方主体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保存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执法、规则和规章的划定,予以责任追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三条??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历程中发明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保存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时,依照有关执法、规则和规章的划定进行联合惩戒。同时,将严重失信处分信息宣布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行政监督部分网站,并推送至“信用中国(青海)”网站。
第五章??附??则
? ? 第三十四条??涉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运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投诉以及其处理,依照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 ? 第三十五条??本步伐由青海省政务效劳监督治理局卖力解释。
? ? 第三十六条??本步伐自2022年4月24日施行。原《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步伐〉的通知》(青政办〔2011〕41号)同时废止。